【AEAS培训网】澳洲留学签证之575签证(预科类签证)(下)

发布时间: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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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签证(预科类签证)

如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为报读高一级课程申请新的学生签证,可以提供以下英语水平证明:

有关类别的学生签证所要求的最低的雅思考试成绩(总分);或者

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在提出签证申请之前2年以内申请人已在全英语授课的条件下获得澳大利亚高中毕业证书;或者

提交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已在全英语授课的条件下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澳大利亚学历体系中4级证书或以上学历

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申请人已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保读的课程对他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有帮助。

申请人未表明其将在澳就读超过10个月的课程而获得少于10个月的学生签证,申请人则会受到学完后“不得继续逗留”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如无特殊理由,申请人在澳逗留期间将不会获得其他类别的签证。所以申请人不可违反签证规定在澳申请继续攻读其他课程。

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有助于签证评估的材料,包括申请人个人情况介绍,以往签证申请的经历及所取得的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学术成就等证明材料。

初次学生签证申请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提出。

申请预备课程(包括英语强化课程、大学预科或其他预备课程)加主课的配套课程,必须申请主课所在类别的学生签证。例如,申请英语强化课程加非学历课程并在课程结束后离开澳大利亚,必须申请575类学生签证。如申请人同时能向签证处提交所申请的主课和预备课程/英语强化课程的电子注册确认通知书,方可获得有效期覆盖整个配套课程的学生签证。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在澳学习期间如不与父母、法定监护人、亲属或由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委托的已满18周岁的公民生活在一起,教育机构需提供声明确认在此期间已对申请人的住宿、为海外学生提供的服务及福利等方面做了适当的安排。教育机构可在澳大利亚移民及多元文化事务部的网站上下载有关确认安排的表格。签证条件要求申请人在澳学习期间须对上述事宜做妥善的安排。如果申请人在澳学习期间与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的监护人生活在一起,须向教育机构和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签证处提供该监护人的姓名及在澳的住址。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品格 - 针对签证申请表中所填的“品格声明”部分对此项要求进行评审。

申请人如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尚未解决的债务问题,须对偿还此债务作出联邦政府能够接受的妥善安排。

学生签证申请费以人民币现金或汇票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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